(2018)沪0109刑初495号 (2)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涂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书 记 员 马劼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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