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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34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1,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桂似春,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2,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2,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
  辩护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3,男,199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邢桦彬,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
  辩护人张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
  辩护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孙培芳,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1,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2,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3,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康勇,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3,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2,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
  辩护人汪峻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1、孙2、王某、袁2、金某某、孙某3、马某某、贺某某、黄某2、徐某1、徐2、徐某3、袁3、赵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1及其辩护人桂似春、被告人孙2及其辩护人秦裕斌、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飞、被告人袁2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杨维一、被告人金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韵、被告人孙某3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邢桦彬、被告人马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元、被告人贺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黎祖江、被告人黄某2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培芳、被告人徐某1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耀中、被告人徐2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杰、被告人徐某3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康勇、被告人袁3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严若辰、被告人赵某2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汪峻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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