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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341号 (2)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袁1系全卫物业总经理,2018年1月21日10时30分,其将牌号为沪AQXXXX的车辆停放于本市虹口区株洲路XXX弄XXX苑小区门口,至当日11时35分离开时因拒不支付停车费遭该小区保安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1电话联系被告人孙2,要求其纠集全卫物业员工到场帮忙。孙2遂以电话、微信的方式联系被告人王某、俞某(另处)等人,要求二人召集员工赶赴案发地。后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金某某、孙某3、马某某、贺某某等人分别至案发地会合;俞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袁2,由袁2纠集被告人黄某2、徐某1、徐2、徐某3、袁3、赵某2等人,持橡胶棍至案发地会合。
  当日12时10分,被告人袁1为驶离案发地,指使孙2等人将小区保安推开,后孙2等13名被告人开始推搡、追打该小区保安谢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袁2、金某某、黄某2、徐某1持橡胶棍对多名小区保安进行殴打,严重扰乱案发地公共秩序。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因外伤致右手关节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唐某某因外伤致头部及左肘关节软组织挫伤,被害人邹某某因外伤致头部、双手、腰背部软组织挫伤、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袁1、孙2、王某于2018年1月2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金某某、孙某3、马某某、贺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袁2、黄某2、徐某1、徐2、徐某3、袁3、赵某2于2018年1月2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的帮助下对各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1、孙2、王某、袁2、金某某、孙某3、马某某、贺某某、黄某2、徐某1、徐2、徐某3、袁3、赵某2及各名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唐某某、邹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刑事赔偿协议书》、《收据》,证人黄某1、章某某、秦某某、俞某、隋某、赵某1、李某、彭某某、葛某某、姜某某、孙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调取的案发小区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相关电话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江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温道成出具的《证明》,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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