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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9刑初10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9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金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彩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6年3月至7月间以上海岚典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典金融公司)的名义,租用本市虹口区逸仙路XXX号XXXX大厦XXXX室作为营业场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随机拨打电话对外发放小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并承诺5%-14%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形式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尤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其中涉及报案人员11人,共计资金人民币63万元。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肖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查获的投资人报案登记表、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出让款到账确认函等书证,调取的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和深圳瑞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户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岚典金融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尤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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