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9刑初109号 (2)
一、被告人尤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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