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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65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6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巴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沈魏村五组0714号;因本案于2017年12月20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9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章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巴波、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龚玲、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章某、李某某等人酒后伙同李猛康、史兆明(均已判刑)在本市普陀区兰溪路、白兰路路口,无端对该路口人行道上夜排档内两名食客被害人李彦奇、李彦朋拳打脚踢,并掀翻夜排档摊位,致二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彦奇遭外力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挫伤、右上肢及左下肢软组织挫伤;被害人李彦朋遭外力作用致左季肋部、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章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章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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