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632号 (2)
一、被告人傅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何国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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