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602号 (3)
四、被告人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陈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六、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七、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八、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被告人韩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艾某某、陈某3、方某某、曹某某、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十、赌博用具、赌资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笙
书 记 员 何国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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