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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7刑初59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辩护人周晓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周晓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唐定富(已判刑)因有巨额外债,于2012年12月注册成立淮棠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棠公司”),唐定富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实际经营。2013年1月起,淮棠公司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虚构淮棠公司投资金铜铁矿业、黄山顶谷大方茶叶基地等项目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被害人投资款。
  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海棠公司任职期间,招揽曹月芳、曹月明等三十余名客户与该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吸收投资金额人民币870余万元,至案发仍有人民币840余万元没有兑付。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赵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款合同、收据、付款凭证等,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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