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219号 (3)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杨文时
书 记 员 何国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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