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7刑初219号 (3)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蒋建萍
人民陪审员 杨文时
书 记 员 何国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