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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5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7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利用微信建立名为“技术学院”的网上赌博群,在群内运用软件“哈灵斗地主”,以斗地主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费”的形式获取好处费,累计获利人民币4.7万余元。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志、褚苏叶、宋超、孙明、沈锋杰、宋焕、周旭锋、王欢荣、龚国正、顾夏青、吕兵燕等12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微信红包截屏及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唐 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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