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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74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7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及辩护人顾鹤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8日至4月30日,被告人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事先与被告人薛某某商议,以每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租借被告人薛某某位于本区柘林镇迎龙村迎新1004号农宅,在宅内以比点数大小即“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招募被告人陶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收窑花,从中抽头获利。
  2018年4月3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及黎某某、邹某某、张1、张2、庞某、张某3、刘某某等参赌人员,查获筒子牌1副、骰子6枚和窑花箱内人民币12600元及赌资若干。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黎某某、邹某某、张1、张2、庞某、张某3、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曹某、陶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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