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746号 (2)
一、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唐 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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