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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9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
  辩护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顾联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微信建立名为“众众斗地主”的网上赌博群,在群内运用“哈灵斗地主”软件以斗地主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房费”的形式获取好处费,累计获利2万余元。
  2018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至本区南桥镇阳光园三期130号一车库内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及参赌人员3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某、许某某、唐甲、朱某、姚某、王某某、顾某某、张某、唐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众众斗地主”微信群公告信息,微信红包截屏及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书 记 员 王 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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