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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60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6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刘晓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刘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南桥镇正阳三期五号楼2301室开设棋牌室,通过申博(SUNBET)赌博网站以“网上百家乐”的方式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朱某、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申博(SUNBET)网址电脑屏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书 记 员 张明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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