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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9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上海意亥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亥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成都永利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翔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60723.3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96002.54元。上述发票,均由意亥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耿某的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档案机读材料,意亥公司提供的发票清单、劳务清单、记账凭证、认证结果清单,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关于成都永利翔阀门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要求、协查处理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复印件、询问笔录、涉税案件移送书、税务案件移送报告、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且已补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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