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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8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辩护人李居利,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辩护人李居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微信收费、QQ发送的方式,向张某某出售淫秽视频文件167个,非法获利人民币1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QQ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截屏,深圳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及账号主体信息,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易某某退出了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九十五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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