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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5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贾丙海及证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生物醇油并销售至本市奉贤区的金汇小馆、文鼎酒家等12家饭店,用作厨房燃料,销售额约人民币29万元。经鉴定,被告人牛某某销售的生物醇油系浓度为76%、闪点值为16.5℃的甲醇。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1、刘2、孙某1、茅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骆某某、范某某、龚某某、易某某、周某1、代某某、孙2、张某1、徐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2、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送货单,记账本,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委托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牛某某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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