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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5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周龙,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唐某某及辩护人周建云、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赵某、唐某某、伙同单思维(另处)经事先商量后,利用被害人钱某急需用钱的心理状态,以帮助钱某操作“50万元贷款”,但需要手续费为由,共同带被害人钱某至本市长宁区平型关路财富108广场1603室的小额贷款公司,以钱某的名义贷款得人民币76500元,后骗得钱某人民币60000元。其中,被告人赵某分得23500元、被告人唐荣涛分得人民币13500元、单思维分得人民币23000元。
  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3日,被告人赵某、单思维又以上述“50万元贷款”没有办成,需要手续费重新操作网络贷款、包装信用记录、贷款服务费等理由,共骗得钱某人民币共计27000元。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唐荣涛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钱某人民币6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查询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个人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钱某人民币57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钱某人民币6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于被告人赵某、唐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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