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551号 (2)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赵某、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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