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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50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顾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起,被告人叶某某在陌陌、微信发布虚假的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微粒贷”信息,通过软件制作虚假的“微粒贷”开通短信截图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微粒贷”需要支付手续费、保证金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8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赵明辉人民币930元。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采用相同方法,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4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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