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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50号 (2)
  二、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明辉人民币九百三十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朱 进
人民陪审员 姜 缨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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