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20刑初50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8]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刘某某及辩护人崔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害人严某某因经营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向何勇(另处)借款,但何勇以行业规矩借款方需提前支付利息为由,让严某某签署了借款人民币34.5万元(以下币种同)的借条,严某某实际到手30万元。嗣后,何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遂委托被告人黄某负责该笔借款的“追讨”,并向黄某说明了借条金额34.5万元与实际出借金额30万元的真实情况。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单独与被告人刘某某至被害人严某某处讨债。
  2014年5月,被告人黄某、刘某某经事先商量后,共同至被害人严某某经营的奉贤区金汇镇迎金路XXX号XXX楼服装厂内,以何勇出借的部分资金由刘某某提供为由,骗严某某签署了1张严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的借条。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又以被害人严某某违约、需支付利息为由,垒高债务,在没有实际借款的情况下,让严某某签署了严某某向孙某某(何勇妻子)借款69万元的借条及收条。2014年11月4日,被害人严某某卖房后转账35万元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将其中25万元转账给孙某某,其中10万元与被告人刘某某五五分成。收到转账后,被告人黄某将上述“69万元”“10万元”借条还给严某某,并在没有实际借款的情况下,又让严某某签署了向孙某某借款44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嗣后,被告人黄某将“44万元”借条、收条交予孙某某。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4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严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何勇的证言,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银行转账明细、借条、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