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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50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刑初5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8]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杨群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5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陆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后至本市浦东新区鹤沙路金沁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2.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陆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李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社光
审 判 员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书 记 员 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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