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303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士龙
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
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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