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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8刑初781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7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的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富街348号“聚香阁”饭店内开设以麻将筒子牌“斗牛”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10余次,并从中抽头获利数千元。其间,其妻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参与抽取“窑花”等活动。2018年3月20日15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其妻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4人,并缴获了赌具筒子麻将一副。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王某某、卢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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