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393号 (2)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邓某、魏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姚超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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