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刑初37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8]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上旬开始,被告人陆某某多次在其租赁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某镇某某二期X号楼X室内开设“推牌九”赌场,并抽头渔利。2018年1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扣押赌资人民币2万元,赌具牌九一副。
另查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陆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赌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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