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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9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詹某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于2010年7月、12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1年5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本区新浜地区从事牙科医疗活动。同年5月11日,詹某某至本区新浜镇文化村XXX号欲为陆某1进行牙科诊疗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金某某、陆某1、陆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物品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詹某某行医资格的说明》,案件移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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