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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8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崔某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受纠集后,伙同崔海良(已判刑)在本区九亭大街大唐农贸市场门口,因琐事殴打被害人武铎,致其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2018年4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坦白及被害方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笑笑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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