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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7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鞠某,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下旬,被告人鞠某在本区弘翔路月亮河小区碧园游泳会馆等处,谎称介绍郑悦之女加入“沈坚强游泳俱乐部”并参加考试,即可被推荐进入XXX小学就读,后以收取“学费”、“押金”、“好处费”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郑悦人民币22,000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将诈骗所得退赔给了被害人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鞠某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宣告缓刑。
  被告人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吉良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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