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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1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卢某某,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昌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驾车载张某某、简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各宾馆,并以散发色情小卡片的形式进行招嫖,招嫖成功后以简某某、马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敲诈,进而获利。
  2018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张某某、简某某等人在本区洞泾镇沪松公路如家酒店,招嫖成功后以简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对被害人华某敲诈人民币3,000元未遂。
  2018年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张某某、简某某等人在本区九亭镇九亭大街XXX号如家快捷酒店,招嫖成功后以简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对被害人王某1实施敲诈,获利人民币9,000元。
  2018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华某、王某1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简某某、马某某、王2、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车辆基础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等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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