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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0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9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代理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佳倩,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赵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下午,戚某某与顾某某、吴某等人约定在本区玉树路2480弄亚泰假日宾馆门口协商解决情感纠葛。当日16时30分许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顾某某、吴某对被害人戚某某拳打脚踢,致使戚某某腰2-4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吴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审理中,被害人戚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两名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戚某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吴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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