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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907号 (2)
二、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樊云开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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