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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69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6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游某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周某,男,1979年7月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人自报陈某6,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
  辩护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2,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周某、陈某6、黄某2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游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被告人周某、被告人陈某6及其辩护人林梓琳、被告人黄某2及其辩护人王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游某某、周某、黄某2先后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新浜镇鲁星路XXX号上海恒际石材有限公司西侧厂房内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参与赌博,被告人游某某从事巡场、采购赌场物品、安排员工住宿等工作;被告人周某负责赌场监控及遥控暗门的工作;被告人黄某2担任牌手(荷官),负责发牌、洗牌、监台等工作。被告人陈某6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将上述厂房出租给黄某1(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营业期间每天24小时营业,分白、晚两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8年1月12日,公安人员接他人报警后至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游某某、周某、陈某6、黄某2及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多人,并在现场查获涉赌工具及赌资现金人民币35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周某、陈某6、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某、朱某1、黄某1、袁某某、洪某1、任某某、李1、方1、洪某2、魏某某、陈某1、金某、姚某、谢某某、方2、陈某2、陈某3、林某1、刘某某、朱某2、邓某某、吴某某、李2、沈某、陈某4、郑某某、马某某、潘某某、童某某、甘某某、肖某、王某某、何某某、陈某5、钟某、褚某某、李某3、曾某某、杨某某、林某2、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易明细,租赁合同,排班表,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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