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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105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刑初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蒯某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蒯某某驾驶鲁HFXXXX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本区泖港镇茹塘村XXX号东侧场地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撞倒在作业车后方的被害人张定华,后张定华送医治疗无效死亡。嗣后,被告人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蒯某某具有自首和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蒯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蒯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华
书 记 员 陈 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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