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46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4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2,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4,女,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2、张4、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2、张4、付某某及辩护人孙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4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夏碧路XXX号“浦京纯K”KTV与蔡某发生争执后,即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徐某2,由徐某2纠集被告人付某某等多人至该KTV602号包房汇合,而后,被告人徐某2、张4、付某某等多人一起至该KTV001号包房与蔡某等人互相推搡及谩骂,并将与蔡某一起的被害人吴某1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1因外力作用致颅内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2、张4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之初未能及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后始作如实供述。2018年3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2已向被害人吴某1赔偿了人民币60万元,被害人吴某1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2、张4、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蔡某、刘某1、张某1、张某2、瞿某、傅某、姜某某、黄某1、奚某某、沈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徐1、陈某、吴2、张某3、黄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2、赵某、鲁某某、肖某、郭某1、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白某某的证言笔录,视频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谅解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徐某2、张4、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付某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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