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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4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4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
  辩护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一刑诉[2018]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辩护人罗昌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甘村堎村委湖头村XXX号附近一网吧内,使用计算机采取篡改APP通讯报文的方式,窃得北京云信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6,500元。
  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到案,供述不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人)刘某的证言、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交易记录、交易日志、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邱某某账上46,500元的资金来源不明,无法判断就是从被害单位盗窃所得,被告人供述与被害单位报案陈述相互矛盾;邱某某是在他人指使下操作软件,其仅提供了银行卡和个人身份信息,在犯罪中处于次要、从属地位;邱某某明知民警前来抓捕在家里等待,应认定为自首;邱某某的家属退缴赃款,邱某某系学生,一念之差犯下错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23时许至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一网吧内,以其本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在北京云信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奇象金融”理财软件上注册了账户,使用“黑客”技术篡改“奇象金融”理财软件的后台数据,通过充值支付小额(人民币1元)钱款使得账户显示大额(5万元左右)资金,再进行提现操作将账户资金转入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从而盗窃得北京云信天下科技有限公司钱款46,500元。
  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上述盗窃犯罪在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其家中被民警抓获,邱某某在到案初期能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之后否认实施上述盗窃行为;庭审中,邱某某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并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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