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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428号 (2)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单位(人)刘某的陈述,刘某陈述我代表北京云信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报案,公司开发了应用软件“奇象金融”,通过软件充值用于理财、投资、提现等操作,2017年7月1日10时许系统检测发现,有人利用黑客技术篡改了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讯报文,使得充值少量钱财即可获取大量的金额,黑客是在2017年6月30日晚21时30分许开始交易提现,直至7月1日10时许,公司损失资金420万余元;系统出现异常后,我们通过人工操作拦截了部分的提现操作;我们可以提供涉及虚假充值提现的账户手机号、身份证号以及姓名。
  2.营业执照,证实被害单位北京云信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3.被害单位提供的充值交易记录,证实邱某某在2017年7月1日零时25分许至1时23分许,通过尾号为“5445”的工商银行账户充值4次,每次充值金额为1元。
  4.被害单位提供的交易日志,证实记录有邱某某的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工商银行尾号为“5445”)的相关账号在2017年7月1日零时25分至7月1日1时24分许,先后4次“下单”,每次充值金额为1元,4次下单后的系统确认支付日志分别显示的支付金额为30,000元、49,999元、50,000元、50,000元。
  5.被害单位提供的提现记录,证实邱某某账户(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晚11时36分许)通过4次充值,提现至尾号为“5445”工商银行账户资金为46,500元。
  6.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邱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证实户名为邱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尾号为“5445”)在2017年7月1日先后收到资金30,000元、16,500元;当日,分3笔每笔1万元合计3万元转入林小红支付宝账户,充值支出16,000余元。
  7.扣押清单、支付宝截屏记录照片,证实民警从邱某某处扣押了邱某某所使用的OPPO手机1部,从该手机里提取到了涉案的相关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家嘴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邱某某的尾号为“5445”的账户通过提现套取被害单位资金46,500元,该账户于案发后在2017年7月1日实施销户;根据邱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晚至7月1日凌晨在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沙新路口的金键网络会所的上网记录,该网吧的IP地址与被害单位提供作案人作案时的IP地址一致;2017年10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界水乡被当地警方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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