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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9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诉讼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程玉明,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广,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人赵某、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赵某、杨某某、被告人袁某某、黄某、辩护人程玉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广、诉讼代理人钱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XXX号新浦东之夜KTV二楼走廊内,因肢体碰擦等纠纷与该KTV服务员赵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某某、黄某等人至该KTV底楼吧台处,先后对赵某实施拳打脚踢,并持啤酒瓶殴打KTV服务员杨某某。经鉴定,赵某尾1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头部外伤,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袁某某、黄某在案发现场即被公安人员抓获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汪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黄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袁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袁某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袁某某、黄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杨某某诉称,2018年2月13日凌晨在上海越乡娱乐有限公司的浦东之夜KTV工作时,遭到被告人袁某某、黄某等人的殴打,由此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78.80元、鉴定费600元、生活用品费300元、误工费24万元、营养费12,000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1,248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74,026.80元,杨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70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000元。庭审中,原告人赵某出示了门诊病历、医疗费、鉴定费发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病情证明单、交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原告人杨某某出示了误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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