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295号 (5)
  上述2名原告人过高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袁某某、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辅助用品费共计人民币九万六千六百二十八元八角。
  四、被告人袁某某、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四千六百三十八元。
  (上述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康 英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