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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1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征村乡黄荆洲村二组;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1日被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1日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张江派出所民警黄某某带领辅警陆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建中路XXX弄XXX号“秀麦KTV”A08包房内处置姜某某(另行处理)所报警情时,姜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民警在制服姜某某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采用用口咬、脚踢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黄某某、辅警陆某某及前来增援的辅警凌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他人咬伤致左手小指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陆某某被他人咬伤致左手背部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凌某遭受外力致右手背软组织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1日4时许,公安机关当场将胡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向三名被害人赔偿了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凌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刘2、姜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民警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事件单、验伤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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