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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1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周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男,199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蔡志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辩护人周雄、刘清华、蔡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卢某某(另案处理)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野生动物园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杨某1挤上公交车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杨某1放于右侧裤袋内的价值人民币680元的华为牌MLA-AL10型移动电话1部。
  2017年10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小上海步行街内,由被告人魏某、杨某2掩护,被告人李某某拉开被害人王某2随身背包欲实施扒窃,因被害人王某2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2017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在开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方向的惠书专线公交车内,趁被害人王3不备之机,窃得王3放于随身携带的包内价值人民币653元的华为荣耀832G移动电话1部。
  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先后被抓获,到案后均未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杨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手机通话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3名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本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提出没有与魏某、杨某2共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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