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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19号 (2)
  被告人魏某对于指控其与李某某在步行街上与李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无异议;其提出李某某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时,其仅站在边上,未有配合行为。
  被告人杨某2提出,李某某、魏某盗窃时其在现场,但未实施配合行为。
  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某的交代态度较好,能供认本人的犯罪事实;第2节的盗窃犯罪系未遂;李某某文化程度低,身患疾病;建议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魏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的犯罪金额不大,当庭的认罪态度较好;魏某参与的第2节盗窃系未遂,参与的第3节盗窃属于从属作用;建议法庭对魏某从轻处罚。
  杨某2的辩护人提出,杨某2当庭表示认罪,盗窃财物价值较小,杨某2在共同盗窃中所起作用小,建议法庭对杨某2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与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野生动物园公交车站伺机盗窃,当惠南六路公交车进站,乘客杨某1上车时,李某某与卢某某等人上前紧贴杨某1,李某某挤在杨某1身前掩护阻碍杨某1上车,卢某某则从杨某1右侧裤袋内窃得华为牌MLA-AL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卢某某处扣押了上述华为手机1部,并于案发后发还了被害人。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当日,李某某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杨某1陈述2017年10月2日下午2点30分许,在上海野生动物园站乘上惠南六路公交车,公交车出站不久民警上车,询问是否有人手机被偷,我发现放于右侧裤袋内的华为手机不见了,我即跟随民警下车,经辨认民警扣押的手机就是我被窃的手机。
  2.证人傅某某、张1、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日下午14点30分许在上海野生动物园公交车站执行反扒任务,看见有3名男子形迹可疑,当惠南六路公交车进站时,3名男子贴靠前门上车人员,其中1名男子紧贴1名上车乘客身后,1名男子则挤在该乘客前面阻碍其上车,1名男子在边上作掩护,3名男子相互配合,从男乘客右侧裤袋里偷出了手机。
  经傅某某、张1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扒窃时就是挤在乘客身前的男子。
  3.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傅某某电话称3名嫌疑人涉嫌扒窃,并称被害人上了惠南六路公交车,其即赶至公交车上询问乘客是否遗失手机,有乘客称裤袋手机不见,其即带着被害人与傅某某等人汇合,被害人辨认傅某某拿出的手机就是其本人放于裤袋内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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