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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19号 (3)
  4.同案犯卢某某的供述,卢某某曾供述2017年10月2日14点30分许,我和李某某、邓光荣一起到上海野生动物园公交车站找机会偷东西,有辆惠南六路公交车进站后,我见有机会就挤到一名男乘客右侧身后,李某某见状也过来挤在这名男乘客身前方便我动手,之后我从男乘客右侧裤袋里偷了1部华为手机。
  5.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从卢某某处查获了金色华为手机1部,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1。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杨某1被窃手机的价值。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还查明,2017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准备实施盗窃,3人共同乘坐公交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小上海步行街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王某2身背双肩包在一摊位前关注商品,3名被告人即上前围绕在王某2身后,拉开王某2背包拉链,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王某2发现并与王某2发生争吵,王某2发现包内财物未有损失故未及时报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继续在步行街逗留。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共同乘上沪南线公交车离开,又一起先后换乘多辆公交车后,乘坐南新线公交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旧盐港站下车,在该车站又共同乘上惠书专线公交车,在该公交车上由被告人李某某动手拉开被害人王3随身携带的包的拉链,从包内窃得华为荣耀8(32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3元)当日16时许,当公交车行驶至南门车站,3名被告人一起下车,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某身上查获了被害人王3被窃的手机,案发后该手机已发还了被害人王3。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曾经供认与被告人魏某、杨某2心照不宣、相互配合共同盗窃,之后供认只有其本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魏某、杨某2到案后否认参与盗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王某2陈述2017年10月28日13时30分许,我在周浦步行街一个推销摊位,感觉自己背着的双肩包被人拉开,我转头看见包的拉链已被拉开一半,身后站着2个男子,我拉住其中一个高个男子,边上矮个男子站在边上,我检查了包内的物品,没有缺少物品,此时那高个男子推开了我。
  经王某2辨认,李某某、魏某就是其上述所述的2名男子,李某某系高个男子,魏某系矮个男子。
  2.被害人王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王3陈述2017年10月28日15时50分许我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的旧盐港车站乘上惠书专线公交车,上车后我发现包的拉链被拉开一半,放在包里的手机不见了。当时在车站等车时,有2名男子及另1个人(不确定男女)对着我孩子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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