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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19号 (4)
  经王3辨认,其所述在车站上对其孩子笑的3人分别是李某某、魏某、杨某2。
  3.证人俞某某、金1的证言,证人陈述2017年10月28日下午13时30分许在周浦年家浜路康沈路往市区方向的周南线车站发现2男1女形迹可疑即跟随其后;3人下车后至周浦步行街一推销摊位前停下了,2名男子一左一右站在一女青年身后,拉开女青年背包拉链,女子则站在女青年身后,3人将女青年包围住,女青年发现背包拉链被拉开就与身后男子争吵,没有发现失窃物品,3名嫌疑人就离开了;随后,继续跟随3名嫌疑人,3名嫌疑人重新回到康沈路年家浜路车站,先后乘上沪南线又换乘周南线,再换乘南新线到旧盐港站下车,然后在该站又一起挤上惠书专线,当时金1一同上了惠书专线,公交车行驶至南门车站后,其中1个高个男子下车往车尾方向走去,金1上前将该男子控制,俞某某则将另2名嫌疑人控制;后从高个男子身上查获了金色华为手机1部。
  经俞某某、金1辨认,李某某、魏某、杨某2就是前述的3名嫌疑人,其中,李某某就是在步行街上拉开女青年背包拉链的高个男子,后在南门车站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了华为手机;魏某是与李某某一起盗窃的矮个男子。
  证人俞某某、金1还陈述,2017年10月28日在康沈路年家浜路公交车站附近,俞某某首先发现了杨某2等人,因为之前俞某某抓捕过他们,当时看见他们3人一起交头接耳,就知道他们要作案,所以跟上去了。在步行街上,该3名嫌疑人曾经准备对一买奶茶的女子下手,后被女子发现还未来得及动手,之后针对被害人王某2实施盗窃时,3人环绕着被害人,到底是谁动手拉开拉链的俞某某称没有看清,金1称看见是李某某拉开拉链,被害人与李某某争吵时,杨某2就离开了,后来3人在步行街再汇合一起离开换乘车辆直至被抓获。
  4.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王3被窃的华为手机被调取并发还了王3。
  5.通话记录,证实2017年10月25日至28日,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之间有多次较为频繁的通话情况,尤其在2018年10月28日本案盗窃事件发生前李某某多次与魏某电话联系,魏某与杨某2之间有电话联系。
  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王3被窃手机的价值。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分区指挥部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3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杨某2扒窃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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