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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571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
  辩护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弄XXX号XXX室送家具时,趁被害人卓某某搬家具不备之际,窃得其放在1501室门口窗台上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苹果iphoneX256G手机1部。当日,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辩护人宋文花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广明
书 记 员 冯 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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