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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0刑初46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2,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胡伟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2、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2及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荆一杰、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系被告人汤某2姐夫。2015年,被告人朱某某系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被告人汤某2未缴费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年10月22日至10月30日、11月10日至11月16日,朱某某将其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汤某2,并同意由汤某2冒用其身份,分别在上海市同济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住院治疗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和前交通动脉瘤等疾病,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民币112,074.37元。
  被告人汤某2、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8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23日,二人向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退缴人民币112,074.3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2及其辩护人荆一杰、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伟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汤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同济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病人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历、出院记录,上海长海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出具的“违规费用分析鉴证报告”、“违法金额汇总表”、“违法金额认定方法的说明”、个人交易明细,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汤某2、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汤某2、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2、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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