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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26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4刑初2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刘红,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因急需钱款,遂起意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本市徐汇区平福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完整产权进行抵押贷款。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上述房产。诉讼期间,被告人杨某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虚假材料,捏造其母亲罗某1已经死亡的事实、隐瞒真实亲属关系,并与他人恶意串通,让他人冒名顶替其胞妹罗2作为被告应诉表示放弃继承上述房产,进而骗取该院(2017)沪0104民初27467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杨某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其一人名下,并于同月20日获得核准。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厦门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罗某1、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而且有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手机截屏照片、民事调解书、公函、民事诉状、《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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