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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49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7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户籍地本区漕泾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区漕泾镇中心街XXX-XXX号房屋内开设“二八杠”赌场60余场,场均参赌人数7-8人,被告人苏某某共抽头获利约人民币5,500元。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向本院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苏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其余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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